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英文名称是 BEIJING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 缩写BPAA)。

第二条 本团体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服务会员、反应诉求、规范行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能力,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本市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本团体还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3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引导本市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工作,维护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

(二 )建立并完善本市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市专利代理师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三 )总结交流本市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经验,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组织行业培训,进行行业执业继续教育,促进本市专利代理师执业水平的提高;

(四 )开展本市专利代理行业的宣传工作,为会员传递行业信息动态;

(五 )组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引导会员拓展服务范围,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六 )作为代表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促进本行业与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的交流,为会员提供与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界、实务界交流的平台;

(七 )市知识产权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 )团体会员应是在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 )个人会员应是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本市执业或工作的人员。

(五 )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非执业个人会员对执业行业事务不具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要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会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会费且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且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各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 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2日二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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