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管理,规范协会工作,增加协会的活力和凝聚力,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协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
第三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单位免收会费;理事单位 3000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 5000 元/年;副会长单位 8000 元/年;会长单位 10000 元/年。
第四条 本协会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每人 300 元/年。在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其他个人会员应当缴纳会费。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费收支账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由协会秘书处实施对会费的收支管理,办理会费收取手续并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
第七条 本协会应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本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履行《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第二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九条 会费管理制度
(一)会费主要用于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和协会日常机构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费使用接受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会费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修改,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